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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

发布者:浦迪律师 时间:2023年08月30日 1229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  律师观点分析
  浦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邓XX
  案件基本情况:

  王XX上诉请求:1.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;2.一审、二审诉讼费由邓XX承担。
  裁判分析过程:
  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,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。本案中,王XX通过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,本院依法受理其上诉,邓XX虽主张王XX的上诉超过了上诉期限,但未能举证证实,邓XX所提该项异议不能成立。在(20**)云0*执异1**号案件中,邓XX对登记在李XX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登记在邓XX和李XX二人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,认为上述房产、土地使用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,邓XX拥有上述财产二分之一份额,请求返还其享有的份额。(20**)云0*执异1**号执行裁定书认为,登记在邓XX和李XX名下的房产为二人共同共有,裁定邓XX对该二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一半份额,并驳回了邓XX的其他异议请求。因邓XX是对(20**)云0*执异1**号执行裁定驳回部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王XX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,故(20**)云0*执异1**号执行裁定第一项仍然有效,一审判决对该部分内容再次进行判决确有瑕疵,但不影响全案处理。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邓XX与李XX于1985年即成立事实婚姻,二人后于2012年领取了结婚证,本案登记于李XX名下的二处房产及一处土地使用权均是在邓XX与李XX婚姻存续期间获得,王XX亦未证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邓XX夫妻的共同债务,原判将邓XX认定为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人,有权对其享有份额排除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王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上诉请求不予支持。
  综上所述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
  裁判结果:
 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上诉人王XX负担。
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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